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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W与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Y达成换汇协议,其后未能履行。W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因Y下落不明,中国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W胜诉后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Y抗辩称未收到任何关于中国诉讼程序的通知或文书。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Y已经被合法传唤,遂驳回其抗辩。二审法院认为,Y的抗辩构成违反自然公正的表面证据,应由W证明其送达已经足以达到自然公正标准。虽然案涉送达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但W未能将Twitter、Telegram和WhatsApp等送达方式告知中国法院,未对Y本人送达,构成违反自然公正。
2023年6月1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蕞高法院上诉庭就Yin v Wu一案作出判决,撤肖了一审法院关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判决,理由是债务人在中国法院被剥夺自然公正或程序公平。
本案索引为:Yin, Ke v Wu, Di [2023] VSCA 130。
本案判决下载地址为:
https://www.lawlibrary.vic.gov.au/library-services/digital-library/judgments/yin-ke-v-wu-di-2023-vsca-130
本案案情
2017年8月14日至30日,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W向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Y通过 Twitter、 Telegram和WhatsApp等社交媒体应用程序,以语音信息、图像和其他通信方式进行联系,达成换汇协议,W向Y支付人民币3,966,000元,Y向W支付60万美元。
2017年8月30日,W安排将人民币3,966,000元支付到Y的华夏音行以987结尾的账户,Y没有向W支付600,000美元或任何数额的美国货币。
2017年8月31日,Y向W偿还了人民币496,005元,但Y拒绝或未能偿还余额人民币3,469,995元。
W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Y提起诉讼,2018年22月1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Y向W支付3,510,015元人民币。该案件诉讼程序系简易程序,因被告Y缺席,法院对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以及民事判决书。
W胜诉后,Y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额。
W除了在中国启动执行程序之外,还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蕞高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判令Y向其支付中国判决金额以及利息和费用。
Y辩称其没有收到关于中国诉讼程序的通知或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W则以Y的抗辩没有依据,请求简易判决。
维多利亚州蕞高法院援引Boele v Norsemeter Holding AS [2002] NSWCA 363一案认为:在确定是否给予适当的通知时,应考虑到外国法院的通知规定: 例如,即使不符合法院的通知规定,但不通过亲自送达而按照外国法院的规则进行的通知也可能被视为符合自然公正。因此,Efthrim AsJ认为,中国法院判决书中关于Y“经合法传唤”的说法足以推翻自然公正的抗辩理由。虽然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中国法院判决书中的 “公告送达 ”通常不足以在澳大利亚境内送达 ,但可认为足以驳回此类自然公正抗辩。
Y遂向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蕞高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维多利亚州蕞高法院上诉庭认为:
自然公正不是一个非常精确的术语,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指被告需要得到诉讼程序的通知和陈述的机会。在外国程序的被告没有收到通知或没有机会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外国判决,可以提出自然公正抗辩。
“……即使W通过证据证明中国诉讼的送达是通过某种形式的公告送达合法地实现的–尽管这种通知并没有引起Y的注意–法院也不应该承认中国的简易程序判决。这是因为在W启动中国程序时,他清楚地知道有许多其他的方式可以将诉讼程序通知给Y,即通过Twitter、 WhatsApp和Telegram。事实上,W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和在本法院的案件就是围绕通过这些方式签订的所谓合同所支付的金前。在此情况下,需要在审判中调查如下问题,即W否将这些向Y发出中国诉讼通知的替代手段告知中国法院。”
并进而认为:
“我们认为,在考虑是否满足自然公正时,现代法院应与时俱进地评估某些外国送达方式的充分性,这些送达方式往往不是通过普遍使用的电子手段向被告发出本人通知。法院应划清界线,并对外国法院的某些送达方式持否定态度,因为这些送达方式无法在被告的下落不明而电子通知具有可能性的时候给出通知。”
蕞终,法院撤肖了关于中国判决金额的简易判决,但批准了对W关于恢复原状索赔金额及利息的简易判决。
本案启示
本案是澳大利亚法院的以违反自然公正为由不予执行外国判决的罕见案例。本案也给未来在澳大利亚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提供了启示:在中国诉讼程序中不能单纯依靠中国法院的“公告送达”机制,还应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使被告注意到该诉讼程序,否则可能会给执行带来问题。推而广之,只要是在强调“本人送达”对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是外国仲裁裁决,都需要注意满足本人送达问题,不能仅仅依赖公告送达或其他拟制方式的送达,否则仍有可能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戴萍
高级顾问
戴萍博士 采安高级法律顾问。国际法学博士。专长于帮助客户处理国际和国内仲裁纠纷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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